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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他人自行委托的交通事故评定,为何没有获得法院认可

某运输公司的集卡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没有注意到后视镜盲区内的助动车车主姜女,导致其被车辆后轮带入受伤,交警认定运输公司的车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助动车闯红灯,各承担50%的责任。律师

姜女受伤后送入医院治疗,后由交警支队开具证明到上海枫林路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评定,经鉴定评定为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休息六个月,营养六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集卡司机所在的公司认为伤残评定等级过重,几个月前该公司其他司机也和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伤情程度差不多,仅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本次事故的伤情还没有上次的重,不应当评的这么重。要求重新进行伤残评定,未获得法院准许。

法院认为枫林路司法鉴定所评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定的理由。对此该集卡公司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且该公司在以前的诉讼中也以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予认可,成功申请了再次评定,这次为何就不行了呢?律师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结论不服有两种重新评定方式。一种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经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另外一种就是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律师

对于人民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的,重新鉴定的方式有一种,即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律师

故而该公司在以前的事故纠纷中,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结论提出异议时,法院予以了准予,而这次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没有提出“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证据,故而法院也可以拒绝重新鉴定。话说回来,不同的法官对自行评定的看法不同,所以在否则他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时,最好提交一定的证据,使得获得重新鉴定的把握更大一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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