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趁出国旅游之际将自己的车辆交付给A公司装潢(包括贴图纸、车内装饰等),但是甲回国后前往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已被警方扣押在警方的停车场,且受到较大损坏。经了解,A公司的员工乙将甲的车辆开出公司,并在行驶时与丙的车辆发生相撞。由于乙没有驾驶证,警方认定乙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律师
丙据此起诉甲、A公司、乙,要求其承担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范律师律师评析:
(1)甲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车辆保管期间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由于交通事故期间身在海外,他也仅仅要求A公司装潢他的汽车,并未授权A公司试驾或者驾驶自己的车辆。甲未有租赁、借出等旨在通过其授意的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甲实质没有任何过错,与车祸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律师
另外,甲与A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中隐含A公司的妥善保管义务。根据上海高院的内部意见,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不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
(2)乙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A公司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机动车的驾驶员执行职务或在雇佣期间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由雇主或者企业承担。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由企业或者雇主授意、或者他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正在从事工作等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乙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A公司举证证明。律师
本案中,若A公司内部没有相关的取车规定,那么他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乙驾车外出正在从事本职工作。A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应当认定乙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是,若乙没有履行A公司内部报批的规定擅自取车造成车祸,应当认定乙为个人行为,由其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