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母亲在上海给人从事保姆,一年半前在超市附近被一辆黑客摩托车撞击摔倒,造成脑震荡和脑出血,摩托车司机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后,就撒手不管了。后续医药费又用掉8000多元,后来因为没有钱看病,我们就出院了,现在我母亲丧失劳动力,去医院前后看病又花去5000多元。但是不懂法律,没有及时向摩托车司机索赔,现在问他要赔偿,他说过了一年的交通事故,属于过期不候。我上网查询好像真有这样的规定,请问我们现在还能索赔吗,有什么办法可以拿到赔偿?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好你说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虽然可以起诉,如果对方以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请求。时效的规定是督促当事人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时间太久,证据湮灭,造成更多的不稳定。超过时效的债务也被称为自然之债,对方愿意履行的,法律不禁止,拒绝履行的,则无法强制要求。
在时效内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可以延长。比如说向对方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就可以中断时效,发生泥石流无法实现权利,为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之日开始计算。你母亲遇到道路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适用一种特殊的时效。受害人因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伤害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的,时效适用一年。律师
由于你母亲受伤未愈,伤情无法作出最终的判定,故而没法确定赔偿金额,也由于正在诊疗当中,诊疗费用的数额在不断增加,故而要等这些事务“尘埃落定”方可以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定之日起算。律师
时间中一直对交通事故的时效起算日期争论不休,有三种观点: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这是沿用上文观点;认为从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这是基于被侵权人不知道侵权责任人和侵权责任分配,认为只有明确了义务承担人和承担方式,才可以计算时效;是认为治疗终结之日。受害人只知道权利被侵害,当时赔偿的数额不确定,就是我们上文中的观点。
沈律师认为如果治疗没有终结,即便起诉,损失难以计算,而且有的受害人受伤严重,无法自行维护权利,故而诉讼时效应当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实务中多数法院也是持第三种观点。故而你母亲治疗至今没有痊愈,故而时效还没有超过,可以等治疗终结之日,做了伤残鉴定后向对方索赔。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