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太太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我太太面部受伤,虽然伤情不是很重,但需要整容,当时天黑下雨,再加上事故双方都新驾驶员,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人有处于慌乱中,双方都没有保留事故现场的证据,忙了去医院处理伤口。现交警部门以事故现场已经破坏为由,不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索赔如何进行?律师
答:这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赔偿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除了考虑责任分担外,还要考虑公平性的问题,比如机动车无责,行人全责,机动车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所谓撞了不白撞。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主次的,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进行,具体的来说就是损失首先应从交强险的赔付上支出,按最新的规定是在12.2万元的限额下赔付,即事故各方无需自掏腰包,由保险公司赔付。律师
如果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交强险12.2万元限额无法满足损失赔偿的,之外的损失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按照过错分担。按过错分担的部分,如果机动车还投保有商业保险的,由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理赔。
在本案件中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互碰撞,如果无法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方,或者确定责任分配比例的,将按照均等责任承担。不过如果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是对机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考虑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是弱者,对此进行保护,因此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该尽量保留事故证据,以免对自己不利。律师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