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小区里,虽然车速不快,但是同小区的一大妈因年纪大,反应慢,还是被摩托车的反光镜带住摔伤了,对此王小姐被人索赔医药费用,她希望知道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本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必须在道路上。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概念要比一般人认识到的“道路”要狭隘,小区中的道路虽然也可以通行,但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比如说大卖场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如果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单位内道路,比如厂矿内用于厂区物质运送,职工通行的道路就不是交通事故中所指的道路。校园的道路、农村的机耕路、已建成但尚未验收的公路也不属于本类道路。
王小姐和大妈之间的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中,理当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他们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普通的侵权事故进行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律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