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所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加以认定的行为。这种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综合鉴定行为,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出具的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鉴定结论。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虽然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以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其本质上只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认定书的内容在法庭上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终落脚点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这一点有别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律师
此外,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和第46条第3款规定:律师
⑴交通警察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签名,交付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由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事实栏上签名,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签名,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律师
⑵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