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的“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的,即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交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律师
第16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警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法律咨询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律师
这种认定书就是前面所讲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从字面上看,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出具的认定书,一个称为“事故认定书”,一个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在名称和记载的内容上有些许差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