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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不能作为索赔证据

其医疗费用由其工作单位支付,相关原始证据已由单位报销入帐,保险公司按二级伤残的标准赔偿了江某的伤残保险金,但因江某不能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而被拒付了医疗保险金。律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属费用性险种,应执行损失补偿性原则,这是一种国际保险惯例。

通常理解“原始凭证”与“复印凭证”是有本质区别的。

《会计法》也对原始凭证的不可替代进行了规定。因此,每张医疗费用凭证都具有唯一性,加盖公章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无法保证它的唯一性,故其效力无法等原始凭证。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程度等相关事项,其要求的焦点是证明和资料应有的证明力。律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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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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