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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期限 |
申请回避 |
认为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 |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争议 |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
现场后报警 |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
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
检验鉴定 |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
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时间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
在20日内完成 |
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 |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2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10日 |
延期后,检验、鉴定仍不能完成的 |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鉴定对象的交还(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
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2条的规定处理 |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检 |
暂扣车辆 |
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 |
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
尸体处理 |
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无名尸体 |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 |
一般情况下 |
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出具 |
交通肇事逃逸的,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
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 |
交通肇事逃逸的,不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
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 |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或者重新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 |
事故调解 |
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 |
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
为10日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造成人员受伤的 |
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因伤致残的 |
从定残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造成财产损失的 |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
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
法院诉讼 |
诉讼时效 |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 |
立案 |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一审 |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
上诉期 |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