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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期限表

 

内容

期限

申请回避

认为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争议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现场后报警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在20日内完成

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2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10日

延期后,检验、鉴定仍不能完成的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对象的交还(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2条的规定处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检

暂扣车辆

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

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尸体处理

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

一般情况下

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的,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的,不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或者重新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

事故调解

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

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为10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

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造成人员受伤的

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因伤致残的

从定残之日起开始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造成财产损失的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法院诉讼

诉讼时效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

立案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上诉期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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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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