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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人受伤以最重者诉讼时效为准

某日凌晨,李先生乘坐同事Z驾驶的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于丁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了碰擦,驾驶员Z没有责任,是大货车司机丁某刹车不及所至,大货车司机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大货车除了擦碰Z的小轿车外,还导致其他一辆小客车上人员受伤。律师

李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其脑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手臂骨折。经过诊疗,李先生康复痊愈,用去医疗费5万6千多元,构成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共计索赔33万多。驾驶员Z也构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要轻的多。两人商量好,等一起痊愈共同向货车索赔交通事故费用。

李先生的治疗持续了一年多时间,但是他的同事Z只用了两个月就康复痊愈了,向货车司机索赔后,对方认为可以赔偿李先生的所有损失,但是对于Z的损失,货车司机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伤者约定待伤最重者治疗终结后一并诉讼处理赔偿事宜的做法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呢?律师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他伤者的诉讼时效应从伤最重者治疗结束时起算,所以Z的起诉还在诉讼时效内,也就是李先生痊愈后的一年内,Z都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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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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