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一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简易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1.没有人身伤亡,或者仅有轻微财产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律师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
1.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人数不一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而一般程序,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资格要求不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律师
3.作出的文书不一样。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文书为事故认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文书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两者在内容上也有所区别。在事故认定书中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一般应载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律师
简易程序必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而一般程序,期限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少可以计算十日。如果涉及到追缉逃逸或者需要检验鉴定的时间会更长。
4.调解的期限和方式不一样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而一般程序中,调解期限是十日。
简易程序是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即可,一般程序则必须制作专门的调解书。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律师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属于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因此动机车一方应当自己承担这种高速运输工具带来的高度危险。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出于对方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应当由动机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