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路上行驶,转弯时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老人撞到在地,老人倒地后摔在机动车道上,恰巧后续一辆面包车开过,将老人再次撞击,后被一辆附近工地的大卡车碾压,导致老人当场死亡。律师
住在附近的老人邻居和侄女,其闻讯,立即赶赴现场,邻居见状哽咽一番,而侄女则是嚎啕大哭。在一旁看到事故的何先生马上拨打了110何120,但因老人伤情严重,120赶来也无法抢救。110的交警认为何先生转弯并无过错,老人骑车在机动车道,看到车辆并不避让,对这起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面包车经过也是正常速度,老人倒地后,其避让不及,没有事故责任,至于一旁过路的大卡车则存在盲区,当时属于正常行驶状态,老人翻滚后落入其盲区,被碾压致死属于意外。
现在死亡的老人属于孤老,并没有直系的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发生了事故的何先生惶惶不可终日,他决定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必须是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有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所谓的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哪怕是本案中的侄女。她并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也没有权力就伯父的死亡进行索赔。律师
何先生现在一直和老人的侄女协商赔偿事宜,沈律师认为非常不妥当,如果何先生赔偿后,就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保险公司将做出拒赔的处理。这些损失只能何先生自己承担了,如果再想要拿回来,只能自己去追讨或者提起诉讼。经过沈律师的提点,何先生半信半疑,他拿起电话向保险公司询问,果然得到了和沈律师一致的说法,就此他才放心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