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Z与李某交通事故中李某死亡,死者李某全责,Z不承担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Z与死者的近亲属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Z支付李某近亲属10万元。后Z以签订的协议系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要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遭法院驳回。律师
案例引用:
Z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后赔偿方欲反悔,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后以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为由诉请撤销。
原告与李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李某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此后原告与李某的近亲属即六个被告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0万元作为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原告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而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律师
法院经审理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的分担予以认定,认为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所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中所牵涉的协议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签订,能否撤销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关于重大误解,事故发生之后,原被告之间的责任由交警认定清楚。并在交警的主持下,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原告主张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成立。律师
关于显失公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构成显失公平要同时满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并且一方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利用相对方没有经验。即要看结果,也要看原因,同时要看主观和客观的因素。本案中的协议系在交警的主持下签订,无证据证明被告利用优势与原告签订,显然不构成显失公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