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右转弯时,适遇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岳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Y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律师
某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中记载岳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原告驾驶的车辆有号牌,因此要求岳某出示非机动车的相关证据,否则某保险公司认为岳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对事故认定有异议。
律师认为:一般而言,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属于证据范畴,相当于“鉴定意见”。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依据现场勘察和专业知识作出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情况下,均会采纳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律师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企图以原告未能提供其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之证据为抗辩理由,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表示异议,并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次要责任,企图推翻该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岳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因此法院不会采纳该抗辩意见。
另外,律师曾碰到当事人咨询说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推翻交通认定书,前面已经提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在行政诉讼的范畴内,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交警部门进行复核。律师
所以,律师建议,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在没有充分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该份证据的单方否定没有实质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