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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卡撞黑车,乘客受伤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

张男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胡男乘坐在该车内,物流公司员工刘某驾驶该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浦东某路口两车相撞,事发时路口信号灯情况无法查证。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胡男受伤。律师

胡男受伤后要求小轿车司机张男和重型卡车的物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流公司称重型牵引车司机系公司员工,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同意和小轿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称胡男乘坐黑车,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

本案件公安机关对信号灯情况无法查证,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两车相撞两司机均没有谨慎驾驶,故而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物流公司认为张男有过错,但没有予以证明。重型办挂车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50%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轿车司机张男承担另外50%的责任,乘客胡男要求物流公司和黑车司机张男互负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律师

经鉴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骨盆双侧耻骨上支骨折,目前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骨盆畸形愈合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8个月、营养期4个月、护理期4个月;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给予休息期2个月、营养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

胡男系农村户籍,外地来沪务工人员,提供了居住证明、租房证明、误工证明、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明其属于上海某蔬菜经营部员工,月收入为3,300元,保险公司提供了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认为原告登记的来沪时间不满一年,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据此残疾赔偿金按H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76,564.40元(17,401元/年×20年×0.22赔偿系数)。律师

其他损失范围为:医疗费97,042.62元,内固定材料费37,126.96元系自费费用,这是治疗必须的费用,其中的10,000元作为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支付,超过一万以上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计13,563.48元,其余13,563.48元由被告XX物流公司、张男各半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住院天数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70元(20元/天×23.5天);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为6,000元(40元/天×150天);护理费7,500元(50元/天×150天);误工费33,000元(3,300元/月×10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为购买拐杖支出109。交通费酌定200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28,373.4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衣物损失费酌定300元交强险物损范围内赔偿。律师

鉴定费1,8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律师费属于损失范围酌定为5,000元,由物流公司承担2,500元,张男承担2,500元。上述损失共计233,986.02元,保险公司赔偿220,422.54元;张男赔偿9,281.74元;物流公司赔偿9,281.74元,鉴于物流公司垫付25000元,胡男返回,物流有限公司15,71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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