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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闯红灯不能证实,机动车方承担行人全部损失

律师导读:行人和机动车在十字路口相撞,行人受伤的,由于没有证人和监控可以证明谁闯红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行人的过错,不能举证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通过事发路口,行人Y由东向西步行横过过马路,双方发生碰撞,行人Y受伤。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说法不一,目击证人未注意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灯色,监控设备也未拍摄到事发时具体情况,导致无法查证该起事故是由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所致,对责任无法认定。

Y受伤后,由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Y因交通事故所致右下肢功能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遵医嘱择期行取内固定术。伤后可予以休息十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五个月。

事发后,司机赵某垫付原告医疗费67458.04元。肇事车辆沪某系案外人Z所有,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2000元。律师

行人Y要求赔偿项目为:医疗费3026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640元、误工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辅助医疗器具费115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赵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造成Y十级伤残的后果,对由于无证据证明行人是在红灯期间国马路,故而由机动车一方举证,不能举证的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证明行人无过错,故而关于医疗费金额为97253.33元(其中赵某已支付67458.04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可支持,交通费支持200元,物损费支持100元。律师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Y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50元、护理费664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6634元;物损费100元。驾驶员赵某赔偿Y误工费9366元、鉴定费1800元、医疗费8725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2700元,可扣除已支付的6745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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