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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出售没过户,出事故谁来担责

机动车出卖后,应当前往车管所办理变更车主,即所有权人的登记,不过现实中有些车辆买卖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甚至多次转手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也不缺人在。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司机及新车主能够承担赔偿责任的,尚没有大问题,一旦这些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的时候,就会涉及原车主。受害人要求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原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将原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卖车不过户莫明其妙惹出一场索赔诉讼,张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他将自己的旧车出售给了向某,刚刚学会驾驶的向某将骑车人A撞伤,此时张先生的车还没有来得及过户给向某。律师

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和车主成为连带赔偿义务人,车辆出卖交易后没有过户,实际出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车主和事实上的车主,登记车主是否也要承担脸蛋赔偿责任呢,目前尚有争议。

沈洁律师认为这就要看车辆的过户以什么为标准?我国法律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常见的不动产为房地产,房地产的过户以登记为准,买卖合同体现的是债权权利。动产中飞机、船舶由航空法和船舶法规定,产权过户以登记为准,被称为准不动产。一般的动产,比如衣服、家具、电器都是以交付为产权转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登记过户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至于《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除交付外还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交易,原登记车主仍是该车所有权人。但是《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属于下位法,立法上不能规定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沈律师个人认为这条立法产生了一些问题。律师

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实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变动,通俗点说就是不办理过户,产权一样可以通过买卖变成他人的。既然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也一并转移,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使用的控制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产权人承担。

那么车辆买卖不过户,原车主有哪些责任呢?沈律师个人认为车辆未过户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机动车买卖的管理秩序,并没有侵犯交通肇事行为受害人的利益,买卖不过户和车辆肇事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律师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收益权,不享有权利因此不承担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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