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孙某将自己的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出卖给王某,王某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本案的原告装伤。原告花费各项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5万多元,法院判决孙某和王某承担责任。律师
案例引用
2013年,被告王某花费800元向被告说孙某购买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在驾驶该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原告的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法院经过审理确定了原被告的之间的身份,事故发生的状况以及车辆状况。该车系被告被告王某向被告孙某购买的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予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两被告孙某和王某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报废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起交通事故损失的连带责任。律师
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在侵权中,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出售达到报废标准的出售人明知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的危险,故出售人和购买人都有一定的过错,双方的过错是有合意的,因此有合意的侵权人需对侵权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