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孙某与王某是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之后,因顺路,驾车的孙某就送王某回家。开车至某路口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致坐在副驾驶位的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认为孙某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不下,王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孙某与王某等人都是大学同学,关系比较好,因长时间未见过面,便由其中一人组织进行同学聚会。聚会过后,由于王某与孙某家里顺路,王某就搭孙某的自驾车回家。车至某路口时孙某的车与另一辆车辆发生碰撞,致坐在副驾驶位的王某受伤,经鉴定构成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孙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因该事故住院,期间花费治疗费2万元。律师
王某认为孙某应当赔偿其损失,但未能协商成功,遂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5万余元。被告孙某对王某所陈述的案情并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并不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同一辆车辆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是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驾驶人。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是具有过错的,其行为对同坐的原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5万余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侵权纠纷,具体来说是一起好意同乘的侵权纠纷。
无偿搭车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这样的行为和请客吃饭等一样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受法律调整,故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驾驶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驾驶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责任,则驾驶人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同乘者的人身权,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且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当赔偿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