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购买了单某的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马某付完十万元购车款后,驾驶该车到汽车配件经稍部处进行车辆维护,并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随即驾车离开。途中,由于天阴路滑,导致车辆侧翻,并引起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维修共花去全部费用三万元,马某认为该车未进行过户登记,修理费应由单某承担,而单某则认为车已经交给马某,维修费用依法应由马某自行承担。为此马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单某依法承担车辆维修费三万元。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是自交付时转移还是自登记时转移,且由谁来承担赔偿义务。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应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马某与单某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马某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已经由单某交付给马某,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马某自行承担。
本栏目由胡律师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