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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车带人撞死高龄老人担全责

生命权纠纷一案,俞Q骑行电动自行车(后乘坐W)行驶至学府路与龙轩路路口时与步行至此的Y发生碰擦,后Y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7日死亡。律师

1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俞Q与Y进入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状态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现Y家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俞Q赔偿医疗费67,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773元、丧葬费32,706元、死亡赔偿金238,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家属误工费2,02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上合计400,243元。

俞Q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俞Q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营养费不予认可,护理费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误工费不予认可,律师费由法院酌定,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需按照责任承担。事发后已支付35,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律师

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Y家属认为俞Q应当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俞Q认为Y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俞Q仅同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事发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事发时信号灯工作情况正常,事发路口的监控设备没有记录到Y及俞Q进入路口停车线时的红绿灯情况。

俞Q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安全行驶且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及《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规定。律师

同时根据金山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事发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说明”记载,俞Q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安全行驶且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

根据事发后金山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情况说明均无法认定Y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有过错,而俞Q未安全行驶且违规载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俞Q应对Y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俞Q应对Y家属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67,595.30元,主张67,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俞Q认可。治疗期间营养费400元,属于合理范围。治疗期间护理费773元,属于合理范围。丧葬费32,706元。律师

死亡赔偿金,Y死亡时为非农业人口,故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Y死亡时已年满85周岁,按规定计算5年,计238,55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本起事故造成Y家属亲属Y死亡,予以支持。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酌情根据H职工每月最低工资2,020元标准,支持3人,每人计算10天,为2,020元。以上1-8项合计392,243元,由俞Q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35,000元后,还应赔偿原告357,243元。律师

律师代理费,系原告因本起事故诉讼的实际支出,可以作为损失要求俞Q赔偿,根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酌情支持6,000元。俞Q应赔偿Y家属363,243元。(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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