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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掉头机动车撞上摩托车,无证驾驶承担三成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吴中路、桂林路西侧50米处,李B驾驶x由东向西通行,罗A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通行,汽车服务公司的驾驶员朱D由西向东通行,因李E不按规定掉头,与罗A发生碰撞,罗A的车子冲出去再与汽车服务公司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罗A受伤、罗A的车辆受损。此外,李B、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亦受损。本起事故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E负事故全部责任,罗A与朱D无责任。律师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E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罗A、朱D不承担事故责任。

罗A伤情经鉴定确定休息期为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期内固定拆除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

罗A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13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误工费91,469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460元、交通费1,033元、物损费4,400元、鉴定费1,600、律师费5,000元,合计114,981.80元,要求太平洋财险、中华财险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李B、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李B辩称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901.26元、日用品105元、护理费750元、拐杖196元、车辆修理费700元、拖车费350元、汽车修理费5,700元。公安机关判断违规掉头,但没有告知罗A不具备驾驶资格,罗A未经正规驾校培训,也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罗A违反常识,在前方车辆掉头时,选择进入对面车道,从左侧逆行超车,认为罗A也有过错。医疗费是医生根据其伤情自主开具的药物,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垫付的所有费用。罗A主张误工费,但罗A没有提交缴税证明。

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因本次事故涉及另一无责车,该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

对于罗A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金额,酌定扣除20%;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可;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营养费认可1,800元,护理费认可3,600元,误工费,罗A未提供劳动合同及事发后6个月的工资流水清单,根据罗A提供的现有证据,罗A事发前的实际工资为4,947.20元,如罗A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及事发后的工资流水清单,则被告认可误工费的标准为1,820元每月。交通费认可300元,物损费,车损认可3,900元、衣物损100元。

汽车服务公司辩称,车辆驾驶员朱D事发时为职务行为,系无责方,请求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判决。律师

中华财险辩称,中华财险虹口支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诉讼权利、义务由上海分公司承担。被告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车辆并未与罗A有直接接触,根据原因力作用,罗A的伤情与x车辆无任何关联性,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罗A自2013年2月25日起在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总监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2,000元。该公司出具误工证明二份,载明:因交通事故,该公司停发其工资至今。

另查明,罗A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工伤赔偿,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216元。

还查明,罗A的车辆经太平洋财险估损,确定车损为3,900元,罗A支出修理费3,900元。律师

交警部门认定李B承担全部责任,罗A与朱D无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罗A未取得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该因素与其自身受伤存在关联性,故罗A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至于被告中华财险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系三车相撞的一起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罗A的陈述,并不能排除x车辆对于罗A伤情是否具有原因力,因此该车辆的承保单位中华财险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意见,确认罗A所受与本起事故相关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中华财险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李B承担70%的责任。律师

医疗费支出为2,139.80元,另外李B垫付的医疗费28,901.26元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医疗费合计损失为31,041.06元;至于非医保费用的部分,亦是罗A因本起事故所受的实际损失,不应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

误工费,根据罗A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误工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事发时罗A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休息期,酌定为46,800元。至于罗A主张的二期手术的误工费,其一目前尚未产生,其二因罗A目前处于无业状态,无法确认其因二期手术实际造成的误工损失,因此二期手术的误工费待实际产生后,罗A另行主张。

交通费,根据罗A就诊记录,酌情支持500元。营养费、护理费(均不含二期),根据罗A伤情以及活动受限情况,支持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衣物损,酌情支持100元。律师

物损3,900元,太平洋财险予以认可。鉴定费1,600元。律师费确认3,000元。日用品费用105元,李B自愿承担。住院护理费750元、拐杖费196元,与罗A的伤情有关,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朱D车辆的修理费,车辆的道路施救拖车费、修理费,罗A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同意一并处理,被告应另行主张。

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92,217.06元,其中由太平洋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57,360元,由中华财险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5,636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24,621.06元由太平洋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即17,234.74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律师费、鉴定费,共计4,600元,由李B承担70%。律师

鉴于李B已付29,847.26元,超出其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故李B无需再支付赔偿款,多付的26,627.26元,罗A应予以返还,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予以扣除。(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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