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袁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行驶,撞上公路旁边的临时广告牌。由于当地车速过快,致使朱某及其车上乘坐人袁某二人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该事故另一受害人)无责任。当地公路管理局共同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是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一死,朱家丧失主要经济来源,袁某家人向朱家要求赔偿也是非常困难的。那么袁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律师
朱某已经死亡,袁某的家人只能在朱某的遗产里向其遗产继承人主张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对非法设置的广告牌未能及时制止清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局属于国家机构,其赔偿能力还是有保障的。所以,袁某的家人是否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能否把县公路管理局列入被告是非常关键的。律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归责原则的,应将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有关过错归责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责任负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袁某从在车后面,对事故没有责任。律师
县公路管理局作为主管全县交通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负责县境干线公路的修建、养护及管理义务。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并保持交通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其不作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且已经实际造成朱某和袁某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县公路管理局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律师
因此,袁某的家人可以将朱某的遗产继承人和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院,在让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程度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