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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超每小时45公里时速行使发生车祸谁有责

法律咨询:Z是一名快递公司的员工,因为着急着送快递,他买了一辆“大功率”的电动自行车。Z经常在机动车道上穿行,车速极快,一日Z在非机动车道闯入机动车道的时候,和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擦,Z甩出几米远,电动自行车摔坏,Z自己也有两处骨折。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交通管理部门对双方的车辆进行了扣车和鉴定,之后双方因协商不一致发生诉讼。律师

Z诉称,小汽车车主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径直撞向自己,要求双方承担均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黄小姐辩称自己属于正常行使状态,车速也没有超过规定,Z驾驶电动自行车突然变道,属于违章,发生轻微碰擦后,Z为了控制车辆,又进行加速,结果不慎碰到隔离栏才甩出去,自己和Z之间的事故只是之前的剐蹭,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律师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Z驾驶大功率机动车,虽然我国对非机动车的车速没有规定多少车速为超速,时速在45公里每小时质量在45公斤以下的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一般被认为是非机动车,但是Z驾驶的非机动车经过改装,时速超过了45公里,发生事故时的时速在60公里左右,远远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最高限速,而且Z从非机动车突然变道,违章拐弯是这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故而Z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律师

不过由于Z的车辆重量不满45公斤,故而仍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由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补偿。

至于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Z自己撞击了隔离栏,但是没有前面的剐蹭是不会发生这起事故的,可以说剐蹭是引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而黄小姐所投保的交强险应当对其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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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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