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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车辆撞伤学生,补课费用能否赔偿

李某是一个初三的学生,一日放学回家,过马路的刘某看到是绿灯就通行,司机蒋某正好转往,着急回家的蒋某没有注意到李某,不慎将李某撞到,导致其左腿骨折,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律师

李某在事故伤害的治疗和休养期间无法正常上学,耽误学业。李某的母亲聘请了一名退休教师帮李某补习数学,又聘请了一名语文教师补习,补课费用很贵,共计补习18节和20节课,每次500元。这笔费用产生后,李某希望肇事司机赔偿。司机蒋某认为自己有已经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服装损失,交通费等费用数万元,不应当在承担补课费。何况补课费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都得司机本人承担,蒋某非常不乐意配合,认为刘某索赔补习费没有法律依据。

沈洁律师认为蒋某驾驶轿车将学生李某撞伤,导致李某学业耽误,花费的补课费,确属因H的违章行为而产生,这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个法条中虽然没有提到补课费,但李某的损失和本次交通事故不可分割,律师

在本案中,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补课费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补课费“确属因蒋某的行为而产生,且李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花费的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将补课费纳入了“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当中,有扩大了解释的范围。经协商轿车司机蒋某愿意承担补课费用的三分之二损失,双方经协商后解决了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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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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