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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放学被撞伤,接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Z和陈某是上下楼的邻居,Z平时上下班,没有空接送小孩,就委托邻居陈某接送,陈某也有一个孙子在同一小学就读,为了感谢陈某,Z每月支付陈某500元作为劳务费和感激费。几年来都是陈某负责上下学的接送,接送费为500元。律师

有一次傍晚放学,陈某去接送,但略晚了一会,Z的儿子小张就自己出了学校,和同学一起步行回家。小张过马路时候并没有注意两面往来的车辆,不慎被一辆电瓶车撞到,车主一看小张倒地,立即骑车逃跑,无从找起。经诊疗,小张受伤并不重,一共用去医疗费用4500元,并没有其他大碍。

Z认为,孩子发生事故死亡,是陈某没有按照安全约定接送所致,应当承担责任。但Z没有向陈某提出具体的索赔金额。陈某非常不安,向律师咨询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赔偿4500元的损失。但陈某认为自己只是晚到了几分钟,孩子就擅自离开,也不是自己所期望发生事故,同意退还当月的接送费用,而且以后不承担接送义务。如果非要赔偿的话,愿意承担1000元的费用,再高则不能负担。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Z与陈某约定由陈某负责Z儿子上学及放学接送,并确定接送费为每月500元,两者之间构成了劳务合同,Z是委托人,陈某是受托人,陈某承担的合同义务则为接送Z儿子上学及放学,其中自然应当包括安全接送的义务。Z儿子在放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了一定的人身伤害,但陈某并不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到达学校仅晚了几分钟,Z儿子擅自离开,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是骑电瓶车的第三人,陈某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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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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