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驾驶员孙某将一辆大客车停在某小学门口的对面,自己去附近的小吃店吃饭。此时正值放学高峰,人流涌动,由于大客车阻挡了视线,骑电动车来接小学生的家长刘某撞倒了出校门过马路的学生甲,然后撞向大卡车,造成甲多处擦伤,刘某自己手臂骨折。随便停车的孙某和骑电瓶车的刘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由于损失金额较小,几方做了协商处理,涉案卡车投保有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事故本身导致两名人员受伤,一名骨折一名皮外伤,所涉损失也未超过五万元,故由机动车一方先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孙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律师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涉案三方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律师
在本案中,驾驶员孙某将大客车停在某小学门口,阻挡了通行车辆和人员的视线,造成了事故,停车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他和电瓶车的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机动车驾驶员Z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的是《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实际上本案中助动车驾驶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也无需承担所有的责任,否则就是不合理地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