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洪先生将自己的私车交给某修理厂做日常维修和保养,车子修理完毕后,修理工(没有驾驶执照)擅自驾车外出,在路上将正在路上非机动车驾驶人撞伤,修理工因为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起诉修理厂,诉讼中将车主追加为被告,要求承担医药费等一万多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件因索赔金额不高,因此对于车主来说不存在风险,一方面肇事司机--修理工虽然无力承担赔付义务,但是作为修理厂是修理工的雇主,当客户将车辆交付给修理厂后,车辆在修理厂的掌管和监控之下,对车辆有保管义务,修理厂疏于保管致使修理工可以擅自驾车外出,因此雇主要为雇员的过错行为“买单”,修理厂毫无疑问的要承担本起赔偿责任。律师
至于车主,他将车辆交付给车辆修理公司修理,修理厂的雇员擅自开车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沈律师个人认为车主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修理厂的时候,并没有意思表示让修理厂工作人员驾驶自己的车辆,应当由修理厂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这和个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是有所不同的,出借车辆给他人时应当预测到有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虽然该可能性比较小,出借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那么当发生事故时候自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车主交付车辆给修理公司修理,修理工擅自开车外出的,类似车辆被盗后被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这两种情况车主的处境应当是很相似的。律师
尽管如此车主还是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前,沈律师认为车主在修理车辆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修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