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的业主,他雇佣了一名司机作为自己的驾驶员,有一次他需要到外地去出差,由司机开车送他过去。在高速公路上,司机超速行驶,因速度太快在一处转弯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头皮擦破,受了一点轻微伤,车辆损坏,用去修车费一万六千元,而坐在后排的阮先生因侧翻撞击到车门,受了伤,导致其肋骨也断了六根,一根骨裂。律师
发生事故后,因阮先生的车辆没有投保乘客险,保险公司对他的损失拒赔,但是赔偿了车辆的损失一万两千元。交警认定,因超速驾驶,雇佣方司机承担全部的责任。治疗阮先生受伤用去了八千元,后他转至上海治疗,又用去了治疗费三万两千元。虽然没有做伤残鉴定,但六根肋骨骨折,沈律师估计阮先生能构成十级伤残。阮先生称也不用司机赔偿伤残费用了,他只要将修车的差额四千元和自己的医疗费四万元赔偿给自己就可以了。
但驾驶员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雇工对雇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自己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了轻微伤,没有向阮先生索赔就已经很好了,这让阮先生非常郁闷。他伤愈后在员工的介绍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加害人是雇员,而受害人是雇主,而认为加害人可以对加害行为免责,本案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来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雇员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公平的角度看,雇员因过错导致雇主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损伤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