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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横穿马路,被撞身亡责任谁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女士和年幼的孩子小吕从丈夫吕先生的小轿车上下来,打算过马路去对面的商场购买一些日用品和衣服。下车时,刘女士因想起来自己的大背包还在后备箱,故而去开后备箱。吕先生的车辆就停在商场对面的人行道上,他打算送完母子两后,将车停在附近停车费较为便宜的居民小区。夫妻两人一边拿东西,一边说说笑笑,完全没有注意年幼的小吕正一人横穿马路。

不料附近真有一辆大型号牌的集装箱货车从旁边急速经过,小吕是从小轿车的车头处窜出,当看到小吕时,车辆刹车已经来不及了,结果小吕就被货车撞倒在地,无法动弹。之后双方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110和120急救电话。很快小孩被撞后就被送往了医院进行紧急抢救,但由于伤情过重,孩子没上救护车之前就没了呼吸,急救医生到来后确认了受害人小吕已经死亡。听到这个消息,刘女士立刻昏厥在地,吕先生也是急得一脸发白。

交警过来后,发现大型货车车主发现小孩的地方和被撞的地方有一定的距离,照例说如果及时刹车,未必会发生如此严重而交通事故。经检测,车辆的安全技术部符合,刹车制动存在一定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这期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驾驶员小李驾驶的车辆,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机动车标准,属于过错行为。车辆的登记车主是一家运输公司,现在的车主是物流仓储公司,但两者虽然将车买卖并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在保险期间范围内。司机小李是物流仓储公司的雇员,当时正为公司拉一批货物到仓库。律师

刘女士认为物流仓储公司是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也是驾驶员小丁的雇主,运输公司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即车辆的所有人,财产保险公司是涉案货车的保险人。驾驶员开车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也有过错行为,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但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刘女士的丈夫吕先生在一旁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也具有过错,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受害人小丁是一名幼儿园的小孩,过马路时没有大人陪同,且在红灯的情况下违法闯红灯,监护人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对此,吕先生夫妻认为自己停车和事故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自己停车只不过是让妻儿下车到购物中心去,立刻就会开走。至于小丁闯红灯过马路,夫妻两人认为确实自己有一定的监护责任,但孩子当时还小,不明白红灯停,绿灯行的道理,更何况当时小孩是乘大人不注意才擅自过的马路,故而监护人只需要承担小部分的监护不力责任。

听了夫妻两人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任何问题。原车主没有和物流仓储公司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车辆产权的转移,车子和房产是不同的,房产产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车辆产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登记只不过是备注一下,故而本次时候无法追究卖掉车辆的原产权人责任。其次,车辆的驾驶员是物流仓储公司的雇员,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物流仓储公司是雇主,驾驶员是雇员,事故发生后,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和驾驶员是无关的。至于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驾驶员、原车主并没有露面,也没有道歉和进行慰问,和事故索赔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吕先生当时停车时,因附近路面的人行道正在修剪树枝,并没有完全停在人行道内,而是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停车,妨碍了后续车辆的通过,即便是全部停在人行道内,也是违反交通法规的。故而车主吕先生,也就是受害人小吕的父亲,也需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物流仓储公司作为驾驶员的雇佣,对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车辆设施的安全责任承担责任,至于原车主因车辆已经转让,在本起事故中和他无关。

而物流仓储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正常行驶,而且在看到红绿灯的过马路白线时已经进行了减速,突然窜出乱传马路的小孩,驾驶员避让不计,当时车辆的左侧有其他轿车,车辆的右侧停着吕先生的轿车,驾驶员无法左右避让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至于驾驶员是他的雇员,开着卡车为公司干活,确实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目前购买了交强险和五十万元的商业险,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自己再赔。至于原车主是运输公司,注销前将货车转让,目前已经注销,如要其赔偿,只能找他们的股东了。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有医疗费等损失的也应当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刘女士和吕先生是孩子的父母,因孩子去世,他们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最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伍万元,就本案而言,沈律师认为夫妻两人可获得叁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丧葬费,可以根据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为68,376元,丧葬费中包括了办理丧事,购买墓地的全部费用;当时为救治孩子,喊来了120急救车,故而急救费用伍佰多元也是他们的损失;根据受害人小吕的年龄和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680,680元,也就是168万左右,当然如果对方不予赔偿,聘请律师起诉的,律师费大约能支持壹万元左右。至于刘女士提出的住宿费之类,沈律师认为本身吕先生和刘女士居住在上海,而且孩子没有送医就已经死亡,这些费用不具有合理性,至于外地来沪奔丧的亲戚,并不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故而无法主张。律师

本起事故中,小孩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在红灯的情况下,横穿马路,是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受雇雇主,驾驶制动存在问题的车辆,雇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监护人父亲在道路上停车,妨碍了后车的通行,也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而,物流仓储公司承担约两到三成的赔偿责任,父亲吕先生承担约两到三成的赔偿责任,夫妻两人吕先生和刘女士共同承担其他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至于原车主无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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