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胡先生是一家外企的销售,由于公司在开发区,路途比较遥远,胡先生由于需要往市区客户和郊区开发区奔走,因此他经常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联络客户。对此公司也默认,每月还给胡先生报销1000元汽油费,在发放公司后的一周内把报销款划入胡先生的工资户。某次胡先生在路途中和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由于物损不超过2000元,由于要赶往重要的客户处谈生意,胡先生当场赔偿给对方维修费用1500元。事后,胡先生向公司索赔,公司表示胡先生的车上了保险,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向公司索赔。胡先生觉得很委屈,如果当时他开车去定损中心定损,很可能会耽误签约的时机。两个月后因其他事宜,胡先生被公司辞退,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顺便要求公司赔偿他付给对方的维修费。律师
开私家车办公事,出了交通事故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
沈洁律师分析这个问题属于开私家车办公事究竟属不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是的,车损由雇佣单位承担,除非驾驶员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的,雇佣单位可以追偿。胡先生奉单位的指令外出,为了单位的利益(和客户签约),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这里包含了两个过错:胡先生因驾驶不甚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作出决定不定损直接向对方赔偿。律师
对于第一个行为,胡先生属于单位的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导致他人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索赔。雇佣活动指的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胡先生奉命外出签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导致其他机动车受损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开的是私家车,但不改变雇佣活动的性质。律师
对于第二个行为,胡先生决定不经过定损直接赔付车损款。在后一个行为中,胡先生没有获得雇佣单位的许可,他的行为超过了授权范围,但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赶到客户处签约,如果去了定损中心再赶到客户处,很可能错过一个重要的签约机会。因此他的行为还是和履行职务或者和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还是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因此单位应当赔偿胡先生垫付的车辆维修费。
沈洁律师认为不仅对方的车损由用人单位承担,胡先生自己的车辆损失也应当由单位承担维修费,如胡先生人身受到伤害,因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属于工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