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YL与陈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C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YL骑自行车相撞,导致王YL受伤构成事故。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陈C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律师
王YL要求陈C先行赔偿医疗费13,453.4元,其中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陈C按全责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另行主张。
陈C和保险公司认为对方骑车在绿灯转黄灯时未中止横过马路,也负有一定责任;此外,对医疗费中的饮食费部分应予扣除。医疗费发票金额为13,453.4元,其中包含住院期间的饮食费403.4元。
自行车经司法鉴定,事故前符合国家《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标准。肇事车辆在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中责任限额项下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辆损失险59,500元及该两项的不计免赔险。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王YL在本起事故事发时,骑自行车超越过路口时绿灯转黄灯,事故时已转换红灯。
本起事故中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陈C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行车主无责任,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陈C予以赔偿。
人保上海分公司提出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应按责理赔的辩称,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C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YL在本起事故中,骑自行车超越过路口时绿灯转黄灯,其具有优先通行权,作为机动车方的陈C应当礼让非机动车优先通行,其注意义务在机动车方。律师
对事故现场的监控的调查中也无法确认原告有过错,故人保上海分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予采纳。鉴于王YL要求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另行主张的意见予以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YL医疗费13,050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9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