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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造成前三辆车相撞承担全责

张H驾驶登记车主为实业公司的中型普通货车沿崧泽高架由西往东行驶至本区崧泽高架南侧崧N49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撞击前方同车道正常刹车的张G驾驶的案外人王M所有的小型轿车车尾,致使张G车辆撞击前方同车道的案外人徐F驾驶的小型轿车,徐F车辆再撞击前方案外人危W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及张G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律师

事故发生时,张H系履行实业公司的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张G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251元。

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张H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G、徐F、危W均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律师

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张G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作出鉴定结论为:张G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3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为此,张G支付鉴定费1,000元。

张G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医疗费张G主张的金额在票据金额范围内,计4,071.20元;车辆修理费、牵引施救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分别计17,344元、860元、910元、600元、1,000元;停车费确认90元;误工费计3,853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酌情认可2,000元。共计31,028.20元。律师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张G10,749.28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张G16,204元;实业公司赔付张G3,090元。(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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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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