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Y与被告巴士公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驾驶员驾驶537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采取制动措施,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经鉴定,原告胸部外伤后遗留轻度呼吸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律师
原告住院19.5天,扣除统筹支付及伙食费,原告支付医疗费1,769.9元,购买腰托支付55元。为治疗,花费了一定的交通费。原告为城镇居民。原告放弃了误工费的请求。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5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26,212元、鉴定费1,900元、衣物损800元、辅助器具费55元。
被告巴士公交辩称,被告单位驾驶员驾驶过程中采取正常的制动措施,致原告受伤,故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鉴定结论由审核并依法对残疾赔偿金作出判决。律师
医疗费应扣除统筹支付部分及伙食费,认可1,769.9元。交通费应根据复诊次数合理确定。原告已退休,主张误工费缺乏依据。营养费认可1,800元,护理费认可1200元。原告住院19.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90元。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凭据计算。衣物损无依据,不予认可。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律师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同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意见与法有据。对原告主张赔偿的费用,医疗费应扣除统筹支付及伙食费部分,确定为1,7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390元。考虑原告住院天数、复诊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400元在合理范围内。护理费确定为1,200元,营养费确定为1,800元。原告系城镇居民,其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主张残疾赔偿金526,212元符合规定。鉴定费1,900元、辅助器具费55元予以确认。衣物损酌情确定为200元。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士公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Y医疗费1,7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26,212元、鉴定费1,900元、衣物损200元、辅助器具费55元。(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9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