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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天气航班异地降落,不知情能否索赔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赵R购买了吉祥航空航班机票,始发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目的地为北京首都机场,机票显示登机时间为20:45分,起飞时间为21:15分,到达目的地时间为22:55分。该航班实际于晚22:20分左右起飞,次日凌晨飞机到达北京上空后,该航班广播通知因北京天气原因不能降落,将返回上海虹桥机场。律师

不久,又广播通知北京天气好转将按原计划飞往北京,并通知乘客飞机将在1时左右降落北京机场。凌晨1时左右,该航班降落在天津机场。于是乘客对该航班机组提出异议,机组方广播通知乘客,北京机场由于雷电原因不能降落,现在降落到天津机场。赵R再次向航班机组询问起飞时间,机组回复“等通知”。

后乘客均在飞机上等待。至凌晨4时左右,天津机场摆渡车过来接乘客下机,摆渡车先到达登机口进入候机大厅,进入大厅休息,此时已近凌晨5时,期间,吉祥航空未提供食物给乘客。包括赵R在内的大部分乘客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离开天津机场去北京,剩余27名乘客于7时入住了由吉祥航空提供的宾馆住宿并提供了早餐,并于10时30分由吉祥航空安排后,于11时乘坐另一航班飞往北京。律师

赵R认为吉祥航空作为承运人未能始终全面、及时地将航班备降、延误或者取消以及新的飞行计划等信息向赵R等乘客告知和解释,已侵犯了赵R知情权;在航班长时间延误后,吉祥航空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务,导致乘客长时间不能出舱、不能正常进食、不能正常休息,侵犯了赵R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赵R等乘客未能自主选择食宿、后续行程安排、退票等权利,已侵犯了赵R的选择权。

吉祥航空与天津机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约定由天津机场为吉祥航空提供相关的地面服务。天津机场在航班备降后明显存在管理调配不当、服务不到位等过错,也侵犯赵R的上述权利。律师

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共同向赵R赔礼道歉;由吉祥航空向赵R退还天津至北京航段的机票款200元;由吉祥航空赔偿赵R天津至北京的交通费等损失300元;由两被告赔偿赵R精神损失费1元。

吉祥航空称本次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后,为保障飞行安全,保障乘客人身安全,被告已采取的措施合情合法,已尽最大努力安抚、安置、通知乘客,事后也专门就航班延误向乘客进行说明、致歉、回访。

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称不同意赵R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无论根据运输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赵R的诉讼与天津机场无关,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事发原因系北京雷雨天气原因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天津机场当晚的保障能力已超过了底线,细节问题的处理已措手不及。备降航班并未取消飞行,但乘客自行选择交通回北京,天津机场表示理解,但非天津机场原因造成。律师

赵R自购买吉祥航空H航班机票时起,双方之间即已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吉祥航空作为承运人应按机票上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赵R等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在运送过程中按照规定向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现吉祥航空因天气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赵R等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北京机场,而备降到天津机场,飞机降落到天津机场后,赵R等乘客长时间滞留在飞机上和机场大厅内,吉祥航空对赵R等乘客未履行必要的告知、妥善安置、保障救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律师

赵R自可追究吉祥航空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赵R坚持认为两被告侵犯其知情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选择权,已构成侵权,属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赵R经释明后坚持选择侵权之诉主张其权利。

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条对明确的民事权利予以法律保护,对此之外的民事利益也予以法律保护。

现本案首先需解决赵R主张的被侵犯的知情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选择权究竟是否属《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然后才可讨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竞合问题。律师

现结合本案事实,对于赵R主张的知情权,赵R作为客运合同的相对方,其与吉祥航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当然有权知悉合同履行相关信息,吉祥航空也有义务如实向赵R告知相关信息,此系吉祥航空按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循的告知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义务的范畴,而非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涉及人身权利及人格利益的民事权益。

对于赵R主张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一般为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并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赵R等乘客确实滞留该航班三个多小时未能下机,但是否系被吉祥航空采取非法措施强制滞留,显然赵R并无证据证明。

因航空器的特殊性及航空旅客运输的复杂性,航空公司出于飞机及乘客的安全考虑不能打开舱门下客属合理处置,根本无法与赵R所称的限制人身自由权相关联,系赵R对人身自由权曲解和扩大解释。律师

对于赵R主张的健康权,赵R等乘客在航班延误后滞留在机场数小时,吉祥航空未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妥善安置乘客,势必会造成乘客心理上一定程度的焦虑、烦躁,乃至因个体本身身体原因会造成身体的不适,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上健康权的侵害,赵R也无证据证明。合同法上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对守约方同样也会造成心理上一定程度的焦虑、烦躁,显然赵R系对健康权存在理解上的泛化。

对于赵R主张的选择权,本案中,吉祥航空已尊重了该航班所有乘客的要求,部分乘客自行离开天津机场去北京目的地,部分乘客由吉祥航空安排住宿后于次日乘坐另一航班回京,并未侵犯该航班乘客的选择权。律师

综上所述,认为现赵R主张的权利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故本案不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现赵R经释明后放弃违约之诉,系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而赵R坚持选择侵权之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各项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R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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