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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出租车受伤,工资太高索赔误工费有争议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仇W乘坐案外人周沪驾驶的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曹杨路普雄路附近,与案外人颜K驾驶小客车相撞,致仇W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周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仇W被送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治疗。律师

仇W的伤情,由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7月2日出具沪枫林[2013]三鉴字第1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仇W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3个月、营养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

仇W就职于新加坡W假日旅游私人有限公司,月收入6200新加坡元,因本起事故,仇W误工3个月,公司扣发其工资共计18600新加坡元。

仇W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租汽车公司赔偿仇W:误工费18600新加坡元、医疗费1621.8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17510元、物损费500元、鉴定费800元、公证费600元、翻译费800元。律师

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事发时驾驶员周H系履行职务行为,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对仇W的合理损失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范围,同意赔偿仇W医疗费1621.8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200元、物损费300元、鉴定费800元,公证及翻译费1200元,误工费同意按上海市旅游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仇W医疗费3259.80元、交通费32元。律师

仇W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成立。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障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对运输过程中乘客所受到的伤害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仇W因乘坐出租汽车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出租汽车公司理应对仇W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鉴定结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就医疗费1621.8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200元、物损费300元、鉴定费800元,公证及翻译费1200元已达成一致意见。

仇W主张误工费,已提供了劳动合同、税单、公司证明、银行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仇W的每月工资损失为6200新加坡元,根据鉴定结论仇W可休息3个月,且仇W实际扣发工资18600元新加坡元。双方均同意按1:4.9的汇率折算。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租汽车公司应于十日内赔偿仇W医疗费1621.8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200元、物损费300元、鉴定费800元,公证及翻译费1200元;二、出租汽车公司应于十日内赔偿仇W误工费91140元。(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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