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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乘客摔昏,背包磨损索赔公交公司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午7时左右,金W乘坐公共交通公司公司下属的870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殷行路、中原路处时,由于前方Y驾驶的车辆违章掉头,驾驶员Q紧急刹车,金W摔倒。由于车辆惯性,金W倒地后从车辆中门滑至前门,金W当场昏迷,所背包底部磨损。律师

事故经认定金W和公共交通公司公司驾驶员Q无责,Y负事故全部责任。金W被诊断为脑震荡,以及头部、颈部、臀部软组织损伤。为治疗金W花费医疗费3872.50元。

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金W伤情进行了鉴定,确定金W伤后酌情予以休息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鉴定费800元,由金W预付。

W诉称公共交通公司驾驶员Q紧急刹车,金W摔倒昏迷,所背COACH包底部磨损。公共交通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金W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医疗费3872.5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7188.60元、物损费1632元、鉴定费800元。律师

公共交通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金W的确是公共交通公司870路公交车乘客,对金W所述的事发经过无异议。对金W主张的医疗费无异议。金W伤后的营养费、护理费应当根据鉴定确定的期限,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金W的误工费,应当提供银行对帐明细进行确定。对金W主张事故中背包受损的事实不清楚。

金W就其主张的误工费,向提供了与货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从事操作岗位,月薪4000元;金W个人完税证明,显示8月、9月纳税为0元;货运公司出具的工资签收单,显示1-6月,月平均工资3609元。

金W乘坐公共交通公司公司下属的公交车,双方构成交通运输服务合同关系。金W在享受服务过程中受伤,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责任的承担范围,根据金W实际损失确定。律师

金W伤后的医疗费凭据认定。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15天。护理费按照每天40元标准计算15天。对于误工费,根据金W提供的劳动合同、纳税凭据以及工资签收单,可以认定金W事故前在货运公司工作,每月平均工资3609元,事故后扣除了两个月工资,现金W要求按照每月3594.30元的标准主张,并无不当。

对于物损费,金W提供了受损背包照片,虽然公共交通公司予以否认,但根据事发时间,可以推定为金W在上班途中,其背包上班符合常理,再根据事故发生时,金W在车厢内有较长距离的滑行过程,其背包受损,符合事故发生的受损情形,故对其因事故造成背包受损的事实予以认定,至于具体损失,酌定50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公共交通公司应于十日内赔偿金W医疗费3872.5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50元、误工费7188.60元、物损费500元、鉴定费800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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