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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打架伤及无辜,公交公司没有责任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俞P乘坐巴士公司的23路公交车行驶至H成都北路近威海路时,上述公交车上的乘客朱父、朱子父子发生争吵,随即朱子与另一乘客王某发生纠纷,并殴打王某。律师

在此期间,当时处于朱子与王某发生纠纷位置的俞P右手突然受伤,俞P为此大声呼喊。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停车,并由其他乘客电话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接报警后到现场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朱子与王某当场予以调解处理。

俞P则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当天下午许俞P为上述事宜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报案。日俞P入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入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入院后行骨折复位内固定术。之后,俞P在H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花费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律师

俞P曾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俞P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俞P因故致右桡骨远端骨折伴移位、腕关节脱位,其所受损伤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俞P损伤后的休息期15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包括后续治疗)。俞P为此支付相应的鉴定费。

俞P诉称乘坐23路公交车,公交车上朱子殴打王某,俞P起身避让时,王某为躲避朱子的殴打撞到俞P,导致俞P右手手腕与公交车上的扶手碰撞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事后,朱父、朱子父子不愿意对俞P予以赔偿。

鉴于俞P系购买了车票的乘客,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俞P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显然没有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故要求巴士公司支付俞P医疗费用16,457.88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11,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物损费200元及鉴定费1,900元。律师

巴士公司称公交车上乘客发生纠纷,朱子殴打一女性老年乘客,还言语威胁其他乘客。司机见状即在停车后,让一乘客下车报警,随即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俞P的位置当时在上述公交车的左侧,俞P右手受伤不太符合常理。由于俞P受伤是由其他乘客造成的,上述公交车的司机亦采取了及时妥善的方式处理纠纷,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俞P经济损失的责任。

就俞P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进行释明,俞P仍表示要求巴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俞P的经济损失。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朱子与王某发生纠纷,并殴打王某,俞P向陈述,当俞P起身避让时,王某为躲避朱子的殴打而撞到俞P,导致俞P右手手腕与公交车上的扶手碰撞而受伤,故俞P的受伤应系案外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导致,与巴士公司的营运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俞P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虽然没有将俞P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系由于案外人的侵权行为、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俞P受伤需进行治疗等情况所导致,非巴士公司的故意违约,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公交车的司机已较为妥善的予以处理。律师

鉴于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只是在合理限度内保证俞P的人身安全,但俞P是由于其他乘客的违法侵权行为导致受伤,巴士公司的公交运输行为与俞P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俞P也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巴士公司存在过错,俞P仍表示要求巴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俞P的经济损失,故对俞P以巴士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巴士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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