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广州一家公司的研发部经理,公司决定让周先生带领公司内的七八名员工上海的一家工厂来考察,考察完毕后,周先生在一家机票销售代理商处,买了相应的机票准备回到广州。对于周先生以前没有来过上海,并不清楚上海有两家机场一一家位于虹桥,一家位于浦东。律师
来上海的时候,他们乘坐的飞机是停在虹桥机场,购买回程的机票实际是在浦东机场上机。上面标明上海PVG,糊理糊涂的周先生,去了虹桥机场,直到飞机要起飞前才被告知,走错了机场。知道自己莫名其妙,为此贴了一万多块钱,周先生非常的气愤。他认为机票代理处应当告知自己飞机的上机地点,对此,机票代理处应当承担疏忽告知的过错责任,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机票代理处却不是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所有的机票都是自动打印的,根据民航总局2000年4月下发的《关于各航空公司2000年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旅客客票的通知》,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全部使用自己的自动打票机填开旅客客票。作为一家代理商,他们已经确保了消费者知悉其服务的真实情况,保证客运合同正确履行。对于周先生和同事不能如期乘坐一回到广州,他们表示非常遗憾,基本可以参照误机处理的办法进进行全额退票,但是需要支付20%的费用退票费。
自己的损失可以挽回80%,周先生算是心平气和了一些,他认为自己从机票代理处取得机票,双方之间形成了消费关系,在上海虹桥、浦东两大机场为众人所知,并非上海人,不清楚上海有两个机场,也属于正常情况。但是上海人专用机场的代号,SHA、PVG也并不为一般的旅客所能知晓,作为承运人的飞行公司和销售代理商--机票代销点,准确明白的告诉机票的机场名称。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航次、运输开始的时间、票价等内容,旅客应当在客票载明的时间内乘坐。客票上仅有PVG,作为一个外地旅客不知道也是符合常情的。
听了周先生打来的电话,沈律师认为本案中,周先生的知情权被这家机票代理公司剥夺了,虽说周先生是因公出差,但在乘坐飞机的时候,也可以看作为一名消费者。消费者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些内容大致分为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售后服务、价格等;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明,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检验合格证书等;3、其他相关信息,即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者的消费目的、交易习惯等应当予以告知的信息。律师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要件,需有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其中加害行为和主观过错涵盖了对侵权人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认定,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知情权体现为经营者负有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客观情况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只要经营者违反了相应的义务就构成过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包括不告知,不适当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等行为,这些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