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人事部专员,公司为了嘉奖上半年的优秀员工和经销商,于是约定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定在风景优美的土耳其。于是韩先生就代表公司,为他们定了五十张飞机票。机票的价格约为五千元。但之后因公司在办理出境手续时有所延误,另外手续上也有一定的麻烦,无法赶上原定的航班,就将飞机票进行了退票,改为在国内的海南岛举办颁奖大会。
但在退票的时候,韩先生被告知,航空公司需要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也就是每人约一千元,五十张机票就是五万元的费用。这时,韩先生的上司告诉他,这种损失公司肯定不会接受的,要求他和航空公司进行协商,但航空公司表示,自己的代理商在出售机票时,已经将退票费用非常准确无误地告知了对方,不同意降低退票费用。而且航空公司还认为收取机票金额20%的退票费并不贵,也是大多数航空公司的普遍做法。
由于退票遇到了纠纷,韩先生只能代表公司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旅客常因退票问题与承运人产生纠纷。辛亏韩先生公司当初购买的不是特价机票,如果是特价机票的,那么在出售时,机票上都会标明特价机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旅客是没有权退票的。承运人出售特价票时声明不得退票,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搭乘航班的,旅客无权主张退票。承运人关于特价机票退换的声明为格式条款,承运人在售票时已通过合理方式向旅客告知条款的内容,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价款打折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权利限制,附加了不得退还的限制条件,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类声明是有效的。而特价机票的好处就是价格较低。
作为普通机票,承运人也就是航空公司没有表明机票不得退换的,旅客改签或退票时,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收取退票手续费呢?航空客运合同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成立旅客应持有效机票按时搭乘航班,旅客要求退票的请求,这是一种单方解除合同,只有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权条件时,方为有效。律师
承运人在售票时表明特价机票不得退换,意味着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旅客也不得主张法定解除权。退票手续费的性质,航空客运合同成立后,如果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乘坐航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退票手续。已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7条的规定来看,承运人可以依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弥补违约带来的性质,从法律性质上看,手续费属于合同违约金。
设定手续费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违约金责任是一种债务,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违约时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航空客运合同成立后,旅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可能导致承运人履约支出的费用损失。承运人为了避免利益损失,有权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表现为退票手续费。而收取百分之二十的手续费并不算太高,如果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航空公司必须证明自己的损失,否则旅客可以要求降低。
手续费条款一般经当事人同意,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出售客票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旅客改签或退票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制定的有提示,如果航空公司拟在售票时充分说明将收取退票手续费的,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也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手续费收取的比率合适,这类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具备普通性和惩罚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为辅,意味着违约金不得过分偏离,违约金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准,否则将使当事人利益失衡,并违反公平原则。如果旅客认为承运人收取的退票费用过高,数额不合理的,旅客可以要求法院调整.法院可以对比违约金与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酌情调整或降低。
现在公司因办理出国手续上发生了问题,无法带大量经销商和销售员出境,故而只能办理退票,航空公司的网站上表明,购买人要求退票需支付退票费。现在公司的人员因故不能乘坐原定航班,并办理了退票。而公司认为航空公司没有什么损失,不应当收取高额的退票费。航空公司规定的退票费是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用于弥补退票成本并兼顾承运人运输效率等因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将退票费用调整为票价的20%,现在违约金并没有超过这个标准,所以要求再降低,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