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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放弃对摩托车手索赔不影响按比例索赔其他责任人

D驾驶汽车服务公司所有的小型客车沿河南北路由北向南驶至海宁路路口时,适有F乘坐G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海宁路由东向西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F倒地受伤,两车损坏。律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D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G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当日F入住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后出院。F再次入住第一人民医院。

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F进行伤残程度及三期评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F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目前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的休息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另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律师

小型客车系汽车服务公司所有的车辆,该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还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G及D均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所致,F放弃对G主张赔偿要求,并不加重D的赔偿责任。

F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和机动车三者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和机动车三者险范围的损失,D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D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对于F伤后的合理损失:受伤后实际支出部分扣除自费饮食后为67289.94元,按比例计算医疗费为20186.98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327.63元,出租汽车公司赔偿859.35元。交通费,依据F就诊情况及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出的费用确定100元;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一期护理期限为90日,参照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日40元予以确定,合计3600元,交强险内赔偿;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一期营养期限为90日,按每日30元的标准予以确定,合计2700元,按责任比例为2700×0.3=810,三者险赔偿营养费769.50元,汽车公司赔偿营养费40.50元;律师代理费,该项费用系F遭受侵权后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为1000元;鉴定费2000元,按责任比例为600元,三者险赔偿570元,汽车服务公司赔偿30元;残疾赔偿金,将依据受诉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根据鉴定部门确定F的伤残等级以20年予以计算确定,交强险赔付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F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导致伤残的严重后果,交强险赔付5000元×0.3=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将依据F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计算,按责任比为230元,三者险赔偿216.60元、汽车公司赔偿11.40元;误工费,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鉴定意见的一期休息期予以确定,交强险赔偿误工费9100元;修车费,F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汽车服务公司垫付的35294元,可在本案确定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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