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H驾驶着小客车在嘉定区城北路胜竹路路口往北处沿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恰逢J驾驶轻便摩托车在上述地点沿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H超车,导致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造成J受伤、两车损坏。律师
上述事故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案外人H负全部责任,J无责任;J前期相关费用在其他案件中处理完毕;之后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前后共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15,637.83元、护工费600元,后续治疗支出了一定数量的交通费。
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J要求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医药费15,637.83元及住院伙食费340元、交通费802元、护工费600元,合计17,379.83元。
财产保险公司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认可医药费15,637.83元、护工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对于交通费认可300元。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J的相关损失,认可J主张的医药费、护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交通费,为300元。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在保险范围内赔偿J医药费15,637.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护工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6,877.83元。(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