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N诉称,M驾驶轿车与N驾驶的轿车在浦东新区高青路、上南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N车辆受损。律师
经交警部门认定,M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N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理,花用修理费88,000元。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M赔偿N车辆维修费88,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经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M承担全部责任,故M应当依法对N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N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有N提供的修理费发票、车辆定损单等证据所证实,故对N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N车辆修理费2,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N车辆修理费86,00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