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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马相撞罕见交通事故,马匹死亡属于物损

V驾驶轿车沿辰塔路东侧中间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通过辰花路路口时,适逢一匹无人牵带的马(属骑马俱乐部所有)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奔跑至此,V刹车不及与马相撞,致车辆损坏、马受伤。之后,马不治死亡。律师

事发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在V驾车行进过程中突然遭遇无人牵带的马奔跑至面前,V刹车不及与马相撞。无证据证明V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行为,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车辆的登记车主为V,该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律师

被撞马匹名叫“土豆”,系骑马俱乐部购买,背高约160厘米,重约五六百斤,未经会员认养,主要向客人提供骑马服务、会员活动等。根据骑马俱乐部公司要求,会员遛马时需有教练陪同。事发时系会员在遛马,当时仅其一人在场,教练距离事发地点较远。

骑马俱乐部起诉:损失范围为马匹损失130,000元、治疗费4,650元、运输费用22,000元、饲养费120,000元、营业损失40,000元,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V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V共同辩称: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是由动物造成的侵权,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在本次事故中V没有重大过失和过错,骑马俱乐部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所有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看护和管理的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V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以及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V是否构成侵权。骑马俱乐部要求V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骑马俱乐部存在损害事实、骑马俱乐部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同时明确无证据证明V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行为,也未认定V存在车速过快的行为。律师

骑马俱乐部作为马匹的所有人,应当对马匹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本案事故发生时骑马俱乐部所有的马匹在无人牵带的情况下突然奔跑至事发地,超出了正常人的正常预估范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故骑马俱乐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马匹死亡本身应当负有责任。根据骑马俱乐部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V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故骑马俱乐部要求V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

关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律师

事发前,车辆已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现有证据,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V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骑马俱乐部因马匹被撞产生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范畴,故对于骑马俱乐部的财产损失,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偿付骑马俱乐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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