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是死者W的丈夫和儿子,死者生前在过马路上和一辆土建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碰,W倒地后当场死亡。事故现场时对应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无法鉴定,事故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驾驶员称经过路口时信号灯为绿灯,经至路口转弯时信号灯转换为红灯,行人走进道路时的信号灯情况不清,据此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方。律师
对肇事车辆经检验鉴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时,驾驶员E系土建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土建工程公司同意承担雇主责任。
受害人系城镇户籍。五名原告分别系死者的丈夫和儿子,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超过部分由土建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200940元、丧葬费25984元、误工费9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住宿费5400元、交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律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以确定双方各自的过错行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对死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关于死亡赔偿金,由于死者年龄超过70周岁,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计算5年,计20094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W死亡,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确定50000元,该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内;关于物损费,因发生交通事故确会产生衣物、车辆等损失,确定物损费为200元。
关于丧葬费,死者家属主张25984元;关于误工费,要求误工费按30日,显然不合理,关于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误工费与交通费均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死者家属住地均在内,未证明其住宿费产生的必要性与费用的合理性,不能获得赔偿。律师
故而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物损费200元。土建工程公司支付丧葬费25984元、死亡赔偿金140940元,共计166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