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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方抗辩误工费过高

Z驾驶车小型轿车沿崧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崧达路出沪青平公路北200米处,与路过的P发生碰撞,造成人伤的交通事故。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Z负事故全部责任,P无责。事故后P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46.80元。

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P之损伤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P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Z因该交通事故垫付P医疗费707.70元。双方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P遂诉诸,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律师

P的人身损害系Z的侵权行为所致,Z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公司作为Z驾驶车辆的承保单位,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确认P损失如下:医疗费1,046.80元、营养费2,400元(1,200元/月×2)、护理费3,240元(1,620元/月×2)、误工费12,500元(2,500元/月×5)、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800元、律师费3,000元;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余款由Z全额承担。

Z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投保情况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系因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Z应按全部责任赔偿P的损失。另因Z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P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损失,由Z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P实际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系治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Z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确认1,754.50元;交通费,为200元;误工费,根据P提供的证据,P月工资为2,000元,误工费合计10,000元;营养费,根据P的伤情,30元/天,合计1,800元;护理费,根据P的伤情,为40元/天,合计2,400元;衣物损失费,为100元;鉴定费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也是本起事故给P造成的实际损失,Z应适当赔偿,为3,000元。上述各赔偿项目总计20,054.50元,其中属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金额为16,254.50元,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金额为800元,余款3,000元由Z赔偿。律师

因Z垫付了P707.70元,故Z还应赔偿P2,292.30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P16,254.5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PP800元;Z应十日内赔偿P2,292.30元。(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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