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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通事故伤口自行换药购置药品,虽无医嘱仍应获赔

律师导读:交通事故受伤一方R和公司的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双方协商不成,R要求某公司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6月的一天,小轿车汽车司机R驾驶一辆出租车送乘客Y到徐汇区的创世纪花园小区,在进入小区内和该处某公司的员工T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他和乘客共同受伤。交警认定本期事故电动车一方为全责方,R没有责任。

汽车司机R被送往市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进行了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和自体髂骨植骨术,肇事方T所在的公司为R垫付了住院医疗费43,865.20元,R自行支付医疗费4,437.31元。为了更换创口药品,自行购买了“小伤口清创护创组合”、“医用纱布、胶带、酒精棉球”、“复方樟薄软膏”、“敷料镊”等支付285.70元,购买拐杖及尿壶支付238元,购买气垫支付45元,购买电风扇支付199元,购买日用品支付164.90元,肇事方的公司预付现金2,000元。律师

后经交警部门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R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休息六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另予以休息一个月、营养二周、护理二周。鉴定费1,800元。

肇事司机T所在单位表示事发时T是公司的员工,正在履行职务,同意赔偿,要求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该电动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受害方R的户籍为非农业家庭户,在合资不锈钢管制造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547元,R受伤,对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收入带来不利影响,R没有提过证据证明其因本起事故受伤误工减少的收入情况,按照2013年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鉴定意见明确的一期手术治疗后的休息期六个月为限,支持误工费21,773元。律师

为购买“小伤口清创护创组合”等支付的285.70元,根据R陈述系其在家自行为伤口换药的支出,考虑到其的具体伤情和开支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客观上也减少了至医院进行必要换药的支出,虽没有医嘱仍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案件发生时,R带了眼镜,要求赔偿,提供了眼镜购买发票一张,开票日期为事故发生前一年多,金额为2,230元。事故发售,R称眼镜被损坏,电动车司机T的所在单位对眼镜损坏事实予以确认,但不确认戴的是否是发票中载明的眼镜。保险公司表示眼镜没有经过定损,不同意赔偿。虽然眼镜无法定损,根据眼镜购买发票的金额和折旧确定折价1000元。律师

保险公司主张R的内固定拆除术后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还没有发生,不同意一并处理,故而等具体损失产生后另行主张。其他损失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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