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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辩称律师费请求过高

L诉称,J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栏杆村邱家宅北处,遇L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L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J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客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律师

现L起诉,要求二方赔偿L医疗费43,28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20元/天×21.5天)、营养费3,000元(40元/天×75天)、护理费6,300元(60元/天×105天)、误工费27,600元(3,450元/月×8个月)、残疾赔偿金105,242.40元(43,851元/年×20年×12%)、交通费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上述费用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J承担。律师

J辩称,对L所述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同财产保险公司的辩述意见,但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同意承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过高。事发后,J先行赔付L6,000元,此款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L诉称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其中的医疗费数额由法院依法核实,财产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非医保费用的一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按每天30元计算75天。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1,200元,剩余护理期限按每天40元计算,总计4,540元。误工费,认可按每月1,820元计算8个月。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交通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6,0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100元。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律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事故各方的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J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财产保险公司系小客车的保险人,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L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J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L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120,20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L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65,511.50元;J应十日内赔偿L医疗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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