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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残日后继续资料的医药费能否索赔

H驾驶公交公司大型普通客车沿沪松公路由西向东行驶,L驾驶小客车沿沪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松路进茸梅路西约15米处,H车辆左转弯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车损。公交车上乘客F受伤。律师

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H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L承担事故次要责任,F无责任。H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事故中是职务行为。L驾驶小客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对F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认定F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颈5/6椎间盘膨出、腰5/骶1椎间盘突出等,F原有颈椎、腰椎退变情况,此次外伤造成其症状加重,经行保守支持治疗,至本次鉴定时止,F仍诉有左手麻木、颈部酸痛、不能长时间站立或行走等症状,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F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元。律师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F系主责方机动车上乘客。故对于F的损失,应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L应承担的30%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和范围内承担。律师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根据鉴定报告,F受伤部位存有陈旧伤为实,但是因为本次事故导致F颈椎、腰部再次受到伤害并加重病情,故F进行的治疗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其支出的相关部位的医疗费属于其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以评残日作为伤者伤情治疗的终结,F在评残后就颈椎、腰部持续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考虑到F受伤部位特殊,系在陈旧伤之上病情的加重,F的伤情并没有在评残后即稳定下来,且根据其评残前的门诊病历,其之后的治疗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故在本案中F评残后产生的医疗费予以认可。医疗费为9,486.50元。律师

F的伤情经鉴定需营养60日,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确定为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F共住院45.5天;三项损失合计12,796.50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已超出限额,未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超出部分2,796.50元由公交公司赔偿70%计1,957.5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30%计838.95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护理费经鉴定需要护理60日,F主张的家属误工费并没有法律依据,F可以主张因为家属护理导致的误工损失即护理费。F陈述其需要亲属陪同治疗并无不当,其丈夫的收入证明及税单不能证明因为照料护理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确定护理费为3,640元,并无不当。律师

对于误工费,经鉴定需伤后休息180日,F事发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140元/月,F陈述其受伤后所在单位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F未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经核算,F事发后180日期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故F每月可获1,296元,计每月F的误工费为1,844元,结合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认可F的误工费为11,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构成伤残,此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600元。四项损失合计15,304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未超出限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律师

商业三者险项下的损失:鉴定费1,000元,该费用由公交公司赔付70%,计7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30%,计300元。(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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