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Q驾驶牌小轿车行驶至龙东大道、张东路路口西约1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车的F发生碰撞,发生致F受伤、物损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F负主责,Q负次责。律师
Q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元,不计免赔率)投保在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认可医疗费684.1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640元、鉴定费300元、车损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律师
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司法鉴定所对F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伤者F因车祸致右髋部及右大腿组织软伤,经对症治疗后,目前恢复尚可,酌情给予治疗期6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
F与Q对医疗费757元、误工费3,640元和Q垫付的医疗费2,778.6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意一致。F主张护理费72元/天×15天,张营养费40元/天×15天、鉴定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300元、交通费301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修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的多少,由酌定。F主张律师费,并无不当,可准许。律师
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由此造成F人身损害,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各自的事故责任分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F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3,535.60元、营养费450元)中的3,985.60元,死亡伤残赔偿额(误工费3,64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元)中的4,440元,财产损害赔偿额(车辆损失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中的400元,合计8,825.6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F鉴定费400元;Q赔偿F律师费1,000元;F返还Q垫付的医疗费2,778.6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419号